凡国内外机构、社会团体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藏有民国时期(1912-1949)的有价值的档案资料,经专家鉴定后,我馆可采取以下办法征集:
1、征购、购买;
2、捐赠;
3、免费寄存;
4、交换;
5、复制备份
说明:
1、捐赠:对档案捐赠者,本馆将举办捐赠仪式,颁发证书及相应奖金。捐赠者拥有档案优先使用权;
2、寄存档案:档案所有者,拥有所有权的全部权利。未经所有权者同意,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使用该档案,不得公布档案内容;
3、交换:我馆与有关档案图书情报等业务机构相互交换重份资料,以及以复印、缩微复制、电子扫描等方式复制备份文件资料进行交换;
4、复制备份是指我馆免费为档案资料所有者协议进行缩微复制、电子扫描复制、仿真复制,并由我馆备份一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