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档案资料开放办法

          
 一、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,本馆馆藏档案资料对社会开放。
 二、申请来馆查档的本国公民与境外人员,须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办理申请手续,填写申请表格,说明查档目的,经审核批准后,可查阅利用已开放的档案资料。
 三、凡本馆档案资料已有复制件(指缩微胶卷、光盘、复印件)的,对外仅提供复制件。
 四、本馆为查档者提供适当的阅档条件和相关服务,查档者阅档时请遵守阅档场所的各项规定。
 五、本馆所藏民国时期图书和期刊,具备开放条件时,其查阅办法视同档案开放利用办法。
 六、查档者在本馆摘抄、复制的档案资料,仅限供研究参考或在著述中引用,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全文公布、转让或出版。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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